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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院對於犯民國 111 年 5 月 4 日修正公布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之罪,而情節輕微之被告,於司法院釋字第 790 號解釋文
諭知之 1 年限期修法期間內,不得依該號解釋意旨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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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執行機關於執行通訊監察期間所作之期中報告書,陳報至該管法院時,如
已逾十五日之法定期限,或法官指定之期日,均屬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5 條第 4 項期中報告義務之規定。
執行機關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4 項期中報告義務前,依法
監聽所取得之內容,具有證據能力;於違反期中報告義務後至通訊監察期
間屆滿前取得者,依該法第 1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但執
行機關於通訊監察期間已製作期中報告書,僅逾期陳報至該管法院者,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
護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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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華民國人民被訴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含香港與澳門)涉犯刑法第 5 條
至第 7 條以外之罪,而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時,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6 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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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
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
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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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三項修正施行後,債權人之
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債務人就所負債務為無償行為致給付不能且
已無資力時,債權人倘未轉換請求債務人賠償因債務不履行所生金錢損害
,不得依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
及請求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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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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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民國 110 年 6 月 18 日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第
一審或第二審法院之案件,在修正施行後始因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或第三
審法院者,應適用修正後規定以定其上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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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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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土地
浮覆,原所有權人未依我國法令辦理土地總登記,於該土地登記為國有後
,其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有消滅時效規
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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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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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適用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追訴權時效規定之刑事案件
,縱犯人不明,檢察官為調查上開案件所進行之偵查程序,仍係對該案件
之犯罪嫌疑人行使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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