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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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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9 條
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者,職務法庭應於其回 復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被付懲戒人因疾病不能到場者,職務法庭應於其能到場前,裁定停止審理 程序。 被付懲戒人顯有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判決之情形,或依第十三條 委任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