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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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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9 條
(程序之不公開)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 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