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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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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44 條
(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 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 定外,適用上訴程序。 當事人僅就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上訴程 序。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 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 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 據之其他事件之裁判,視為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