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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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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23 條
(調解前置)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 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