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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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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法規沿革
第 48-2 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 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 合議庭行之。 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 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