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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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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法規沿革
第 47 條
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 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