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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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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59-3 條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或參審員參與審判。 三、職務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代表或辯護。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