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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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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21 條
(職務監督權人之處分權限) 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 基於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服公職權益,各法院或分院院長,得對該院法官 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 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