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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妥速審判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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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5 條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 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