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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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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27 條
審理第二十三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審理第二十三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但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