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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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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5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 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 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電子遊戲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 前項所稱同一營業場所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