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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19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法 111.05.04 修正公布之第 68、70、95~9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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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57 條
(商標註冊之評定)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 註冊。 以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評定 ,其據以評定商標之註冊已滿三年者,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前三年有使用於 據以主張商品或服務之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之事證。 依前項規定提出之使用證據,應足以證明商標之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 業交易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