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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位授予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24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法 107.11.28 修正之第 4 條及第 5 條第 1 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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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第 6 條
空中大學修讀副學士、學士或碩士學位之學生,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規定 ,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學位 要件者,分別授予各該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