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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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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7 條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 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 二、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 三、依第十五條之一之受詢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