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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移送於檢察官之情形)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
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
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第 40 條
(移送之裁定)
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者,應為移
送之裁定;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得為移送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