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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17 年 07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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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