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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17 年 07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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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447 條
(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 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 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