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English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首頁
本院主管或審判相關法規
判解函釋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第 220 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