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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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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83 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 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