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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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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 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 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