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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 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 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205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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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076 條
(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 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