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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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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59 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 決。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