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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本法 108.01.04 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95 條,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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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5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 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本條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源資訊編: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0130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95 條;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新名稱:憲法訴訟法)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33 條 憲法法庭之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法庭之開閉及秩序、法庭之用語、裁判 之評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大法官服制及憲法法庭之席位佈置,由司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