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English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首頁
本院主管或審判相關法規
判解函釋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第 84 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前項情形,如人民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 者,不得聲請。 第一項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