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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公布日期:
民國 20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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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