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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公布日期:
民國 20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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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38 條
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者,懲戒法庭應於其回 復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被付懲戒人因疾病不能到場者,懲戒法庭應於其能到場前,裁定停止審理 程序。 被付懲戒人顯有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判決之情形,或依第三十五 條委任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