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資訊編:
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524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1、19、57、58、66、104、104-1、107、114-1、
125、125-1、131~134、146、150、157、175、176、178-1、194-1
、219、227、228、229、230、232、234、237-2~237-4、237-6、
237-9、237-11、237-16、237-26、238、244、249、253、254、
256-1、259、263、266、272、273、275~277、294、300、305~307
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一章章名、第二章章名;增訂第 15-3、49-1~
49-3、98-8、122-1、125-2、143-1、228-1~228-6、253-1、259-1
、261-1、263-1~263-5 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一章第八節節名、第三編
第一章章名、第三編第二章章名;並刪除第 235、235-1、236-1、
236-2、241-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11001828
6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76 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至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七十八
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八十四條至第二百八十六
條、第二百九十一條至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百九十六
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四
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三條、第三百
十三條之一、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九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
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一條至第三百三
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至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五
十二條至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四條至第三百六
十六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條至第三百七十六條之二之規定,
於本節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