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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公布日期:
民國 21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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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09 條
(言詞辯論期日之指定) 審判長認已適於為言詞辯論時,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前項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 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