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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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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5 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23 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