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資訊編: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904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0 條;除第 4 條及第 5 條第 1 項之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2-1 條
專科學校及大學設有專科部修讀副學士學位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
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
第 5-1 條
專科學校及大學附設進修學校修讀副學士學位、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
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
分別授予副學士、學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