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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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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
一、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指定下列事件為商業訴 訟事件: (一)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依該法第十條 之一、第十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 (二)債務人就債權人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所為裁判、成立 之和解或調解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該程序終結前,對債權 人提起之異議之訴。
2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