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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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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六 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第 125 條
(管轄及費用負擔) 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 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
第 126 條
(準用)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扶養事件準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