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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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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個案評鑑事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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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後,應即在卷面上按年度及案件之
種類,依收案順序編號、分案登記,並以電腦抽籤方式分配予委員承
辦。但法官評鑑委員會依法官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三名委員組
成審查小組時,個案評鑑事件應先分配予審查小組,經審查小組決議
應付評鑑之個案事件,再以電腦抽籤方式分配予其他委員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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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評鑑委員會召集委員分受案件之比例,為其他委員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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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一受評鑑法官之個案評鑑事件,得合併予最先分案之委員承辦。
前項情形,應於結案時依併案數量,按併入案件之件數折抵,於五件
以內者,折抵一件;逾五件者,每逾五件以內,增加折抵一件,最多
折抵五件。
前項之折抵,自下一輪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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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種類新案同時收案者,應依來文之發文日期先後依序編配;發文日
期相同者,依發文文號(由小至大)依序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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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某年度事件於以後之年度始終結者,仍用原卷宗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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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請求進行個案評鑑事件,於號數上冠以「評」字或「審評」字;聲請
事件,冠以「聲」字或「審聲」字;其他事件,冠以「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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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個案評鑑事件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決定或決議:
1.不予受理。
2.不付評鑑。
3.請求不成立。
4.請求成立。
5.聲請准許。
6.聲請駁回。
(二)撤回。
(三)他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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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辦理分案人員,對於分案輪次應嚴守秘密,除因公務必須知悉者外,
不得洩漏,其因公務必須查閱分案資料者,應設簿登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