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資訊編: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 1100009508 號
函修正全文 11 點;除第 2 點序文、第 8、9 點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
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2 條
二、本方案所稱之智慧財產案件,係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等相關法規中所定義之智慧財產民
事訴訟事件、刑事訴訟案件及行政訴訟事件,其範圍如下:
(一)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
1.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
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
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
2.因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之損害賠償爭議事件。
3.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
財產權且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者。
(二)智慧財產刑事訴訟案件: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
、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
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
第十九條第五款之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三)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
1.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
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
之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2.因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妨礙公平競爭所生之行政訴訟事件。
3.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對報運貨物進出口行
為人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