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資訊編: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00006075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智慧財產法院臨時開庭辦法;新名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臨時開庭辦法)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4 條
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通知書、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
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智慧財產法院
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