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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辦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一)於發還案款時,承辦書記官如遇當事人委託他人前來領取保管款時
,應嚴格審核委託人於委託狀上當事人所蓋之「印章」是否與原具
狀紙所蓋之「印章」相符,如有變更「印章」時,應附上戶政事務
所開具之「印鑑證明書」。如為機關團體者,應附上主管機關核發
之資格證明書及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如為公司者,應檢附
該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為行號者,應
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以證實委託人之真實身分。
(二)為加強審核當事人委任資格,請在發還通知單上詳載具領人或代領
人身分證字號,印鑑章等資料,供發還單位核對,以防冒領情事。
(三)發還案款時,如具領人為二人以上時,承辦書記官協調當事人,以
其中一人為受款人,並於發還通知單上註明。
(四)填製發還通知單時,金額欄除註明發還新台幣大寫金額外,該欄位
空格部分則應以「劃橫線」或「x」記標註或填寫「零」字,以防
制遭人填加。
(五)承辦書記官對於當事人於發還案款前,撤銷委託人,而由當事人自
行領取案款時,應在其所呈遞之撤銷委任狀上加蓋「撤銷」字樣,
以避免將來填製發還通知單時,誤將原委任代理人再行填入該發還
通知單「特別代理人」欄內,防止發還案款時,簽發受款人支票誤
開或重複開給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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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一)發還案款時,應確實核對承辦單位留存於會計室「印鑑卡」上之「
印鑑」是否與發還通知單上之「印鑑」相符。
(二)發還通知單上如有任何錯誤或疑問,宜直接向原承辦書記官查詢,
如有更正,則更正處應蓋有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印鑑」
章。
(三)發還通知單應由承辦單位以送件簿及專人送交會計室簽收,並由會
計室專人送回原承辦股。
(四)發還案款金額如超過一定金額(由各法院視情況自行訂定標準)時
,應由該承辦單位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法官(或司法事務官
)於發還通知單上覆核後蓋「印鑑章」。
(以上四款係防止他人持偽造發還通知單前來冒領保管款)。
(五)除定期外,並應不定期隨時與銀行對帳,俾能及早發覺他人持偽造
支票向銀行冒領保管款,以便適時採取追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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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納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一)確實核對領款人身分證及發還通知函(如未攜帶發還通知函時,可
持案款債權分配表或原始收據為憑) 。
(二)領款時,除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外,並應繳驗領款通知書,並非本
人領取時,應附合法之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身分證均閱後
影印附卷) 。如未攜帶或未收到領款通知書時,應請原發單位補發
。
(三)發還各類款項,以直接支付債權人為原則,故支票或付款憑單,均
以指定債權人為受款人。
(四)發還個人金額在一定金額(由各法院視情況自行訂定標準) 以上時
,支票除劃線外,應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五)發還公司行號時,支票除劃線外,應一律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
樣。
(六)支票上之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主辦出納宜使用石質手工雕刻之「
印鑑」,並應每年不定期更換其中之一個或二個「印鑑」,以防止
他人偽造「印鑑」冒領保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