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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以網際網路提供職務法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案件、及各
審級民事、刑事、行政訴訟電子筆錄調閱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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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調閱之法院為職務法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最高法院、最高行
政法院、各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法院,與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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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筆錄除法院認定不提供閱覽者外,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書記官應於開庭後十日內,其他法院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五
日內,將其電子檔案上傳網路供調閱;逾期未上傳者,系統自動上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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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閱人調閱電子筆錄之範圍,以其依法得聲請閱卷之案件為限。案件
電子筆錄,均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始得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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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閱人須事先依附表格式填具法院電子筆錄調閱帳號聲請單,並檢附
身分證影本或非自然人之證明文件影本,郵寄司法院資訊處。經審核
無誤後,由該處以電子郵件函知帳號密碼。如調閱人以其自然人憑證
方式聲請,經由司法院電子服務認證系統認證無誤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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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閱人調閱電子筆錄,須使用前點之調閱人專用帳號並輸入密碼,經
確認符合第四點身分後,始得調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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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閱人應向提供服務之機關或廠商繳交服務費,費率由司法院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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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閱之電子筆錄與附卷之筆錄內容不一致者,以附卷之筆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