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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90016166 號函
修正全文 5 點及第 1 點條文之附件一,其中第 1 點及附件一「都
市計畫審查程序」欄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附件一「羈押法、監
獄行刑法簡易訴訟程序」欄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生效;其他修正規
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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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10023096 號
函修正全文 5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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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0990023452 號函
修正全文 5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等作業應行注意事項);新名稱: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訴訟費用作
業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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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0960016471 號函訂
定全文 7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