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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二字第 1090007112 號
函增訂第 8、10~12 點條文;原第 8 點條文修正並遞改為第 9 點
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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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二字第 1060027944 號
函修正第 1、2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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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二字第 1060018167 號函
修正名稱及第 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標準;新名稱: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
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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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二字第 093003192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8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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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二字第 0930020466 號函修
正全文 6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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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刑二字第 20542 號
函修正第 1、3、4、5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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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司法院(九一)院台廳刑二字第 13665
號函訂定全文 7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