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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90016165 號函
修正第 4、7、15、23、44、57、115、118、124、134、163、165、171
點條文;增訂第 118-1 點條文;其中第 15、171 點條文自一百零九
年七月一日生效,其他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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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50018290 號函
修正名稱及第 37、38、121~124、152、157 點條文;增訂第 37-1 點條
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紀錄
業務注意事項;新名稱: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
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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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10025144 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 202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生效
(原名稱: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審查、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新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紀錄業務注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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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0990032107
號函修正下達第 7、8、12、14~17、19、25、27~29、31、32、42、4
4、45、48、51、55~57、59、60、64~67、81、82、90、91、96、97
、105、112、123、131、151、158、159 點條文;增訂第 29-1、48-1
點條文;刪除第 22~24、38、39、43、54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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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0970018643 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 164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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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0930028092 號
函修正發布第 38、143 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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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司法院(91)院台廳行一字第 12983 號
函修正發布第 59、60 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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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司法院(90)院台廳行一字第 18027 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 15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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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司法院(90)院台廳行一字第 09439 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 150 點